释义 |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是以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以出卖人还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常货物指需要通过交付货物,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像房产、车子等货物还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方获取货物(标的物)所有权的交换对价。 2、受领标的物,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买方应及时的接受货物。 3、对货物进行检查通知的义务,买方接受货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尽快检查验收货物,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货物存在瑕疵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一、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一般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二、货到付款不要了可以起诉吗 可以的。无原因拒收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有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并接收货物的义务;出卖人有交付合同约定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货物因拒绝接收而遭受的损失,而且,从买受人拒绝接收货物的时候起,货物灭失的法律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同时,出卖人还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