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维金应当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足额缴纳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实践中,一般是在新建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这笔资金。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