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的认定标准或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自留山区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滥伐树木会产生危害结果,故意实施滥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