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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调解
释义
    1、“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社会上有些人不理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就得出大价钱,否则免谈;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我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不答应也不愿意调解,甚至在判决后认为没有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而到处上访告状,认为法官骗人或存在徇私枉法问题。
    2、“被告人已经赔偿物质损失”和“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问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已经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也没有明确“可以量刑的情节”就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有理解的偏差。有的法官怕事后麻烦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就是全部赔偿了损失,没有全部赔偿的,则不能从轻处罚,该观点也是主流观点;有的法官则认为,被告人在判决时并不一定要全部赔偿被害人,只要被告人有赔偿的真诚态度并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就可以认为符合了“已经赔偿物质损失”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的法官甚至认为可以按实际的赔偿比例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对于“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统一的观点都认为,是从轻考虑。但是,笔者认为,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相反的理解并不能认为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不明确,也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从而不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3、从轻处罚的酌定性与量刑幅度不明朗问题。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的,并且从轻量刑的幅度也没有参照的标准。既然是酌定情节,被告人即使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也并不一定会得到从轻量刑,虽然司法实践中大都采取了从轻处罚的习惯做法,但这和法律的规定是不完全相符的。因此,被告人对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能否得到从轻处理,心里往往没有准确的答案。被告人要么要法官作出明确的从轻处罚的承诺,要么在判决前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拖延履行。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认为法官的承诺没有实现,则往往将矛盾转移到承办法官身上,到处对其上访告状。法官害怕惹火烧身,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作出明确的承诺。这无形中也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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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