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失火,拆迁时如何补偿 |
释义 | 拆迁时对于已经因为损毁或者火灾等各种灾害造成房屋灭失的一般不予补偿但建筑专占有的土地具备合法使用权切使用权属于个人的会对土地部分进行补偿 房屋灭失的原因经公安机关认定为非人为的,不具备使用价值,从实务来看有的地方会酌量进行补偿,有的则不予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当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时,国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不畅。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根据征地协议就已有的地上附着物,酌情给予补偿。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每个地方都各自的补偿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 政府根据所拆迁房屋的结构类型、面积大小给与合理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根据原标准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面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或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关于花草、林木等补偿标准可依当地现行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房屋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北京违章建筑拆除补偿 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迁人也不需要补偿。事实上,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其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再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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