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租赁出去,农民可获得多少补偿? |
释义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市县乡镇政府应加强监督。被征地承包者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市制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公平合理补偿并保障住房权益。被征地人可查询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什么是青苗费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征地人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结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的权益。安置补助费的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了征收土地后的安置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被征地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的归属,保护了承包方和附着物所有人的权益。青苗补偿费是对农作物未能收获的经济补偿,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被征地人可以查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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