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受谁的 |
释义 | (一)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二)赔偿义务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有两种:1。侵权直接责任人: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自然人); 2、侵权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赔偿义务人范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1。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等在道路上从事交通相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 4、事故车辆所有人:根据受益人承担损失的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车辆运行的实际控制者和受益人; 5、违反安全义务的施工单位或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销售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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