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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公公婆婆买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始终都是婚后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也当然适用这一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这一原则上与原《婚姻法》一脉相承,并且将这种“明确表示”具体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
    针对这种情况,父母在为子女出资之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或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自己出资的性质。
    若出资性质为借款,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子女配偶一起签订借款协议;如果借款协议上只有自己子女的签字,则该协议能否约束子女配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若出资性质为赠与,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子女配偶一起签订赠与协议;如果赠与协议上只有自己子女一方的签字,并且协议目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该协议能否约束子女配偶,能否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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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