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权由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按照诉讼地的管辖规则,即离婚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不明,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双方协商选择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审判机关酌情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不明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都没有住所或者居所的,由人民法院酌定管辖;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第二十五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无效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诉讼标的是不动产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离婚案件,按照诉讼地的管辖规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不明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审判机关酌情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