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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管辖是什么意思
释义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离婚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且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级别管辖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
    一、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地有什么要求吗
    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地一般是具有法律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地一般是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流程
    一、起诉离婚时,受诉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起诉离婚的,原则上应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是: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1.写好离婚起诉书;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5.开庭、审理、判决。
    三、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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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