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地租赁与林地承包的区别 |
释义 | 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租赁与承包这一类词语,那么林地的租赁与林地的承包是否有具体的区别呢。其实林地租赁与林地承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如下: 1、林地租赁合同与林地承包合同所依据的规定不一样,林地租赁合同适用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林地承包则是适用《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土地的规定; 2、二者的期限也不一样,林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再延长二十年,但是林地的承包期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三十年至七十年; 3、二者在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上也不相当,林地租赁相对于林地承包而言在出让的时候没有那么多限制,而林地承包如果是村集体内的,则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本村集体的村民是有优先承包权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多少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的期限要看土地的性质决定。如果是耕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如果是草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如果是林地的,延长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限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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