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等因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被处罚的银行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