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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时提出可否要求延期
释义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时提出可否要求延期
    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应该在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延期,未按时提出破产重整程序则裁定终止,同时宣布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应由重整人制定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即由债务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于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的执行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综上是律聊网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关于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有更多法律咨询,欢迎到律聊网寻求专业律师的详细解答。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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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4: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