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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非法?
释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认定及立案标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应根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来认定,数量较大且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犯罪。立案标准包括持有伪造信用卡、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属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考虑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影响。
    法律分析
    一、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非法?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应当根据是否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认定非法。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信用卡的属性较为复杂,一般包括以下特征:
    首先,信用卡本身是一张卡片,是一种物;
    其次,信用卡代表着财产利益;
    再次,信用卡涉及信用和资金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必须遵守国家对其的相关管理制度。
    持有型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以非法持有空白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和他人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等,这些持有型犯罪所涉及的对象,有的是法律明令禁止持有的,有的法律虽未明令禁止,但其持有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而非法持有信用卡显然属于后者。
    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而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应当是根据是否必须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来进行判断。比如说,是通过盗窃或者是通过其他的违法手段所获得的信用卡并且持有使用的,将会对此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信用卡本身代表的是财产利益。
    结语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信用卡管理秩序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具有复杂的属性,代表财产利益,涉及信用和资金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属于持有型犯罪,违法持有信用卡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立案标准包括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较大、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情形。根据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其对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的影响来判断。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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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