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承诺的期限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确定了承诺期限的后果为,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要约人默示放弃了撤销权,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承诺期限是指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什么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拒绝,或修改、限制或扩大要约。一旦要约人收到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将因被拒绝而终止。被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内同意,其意思也是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就无效; 3、承诺期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是被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期限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将失去效力。期限届满后,被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不是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拒绝原要约。 二、承诺为什么不可以撤销 承诺不可以撤销的原因: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要经过的两个步骤。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且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时,合同就成立了,应当事由合同撤销,而不是承诺撤销。 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该要约不能进行撤销;如果受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该要约也不可撤销。一般来说,已经生效的要约,主要是对要约人进行约束,并且对受要约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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