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卖房租户应索取多少赔偿 |
释义 |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房东违反适租义务存在违约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 2、承租人对房东所售的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3、房屋出卖以后,承租人仍可依法继续租住。 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就将房子卖了,那么承租者依旧有权使用该出租屋,若是强行解除合同,承租者有权要求房屋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包括“装修损失”及“货物过期损失”,并且承租者还可以要求赔偿一些可预见的利益损失,比如存在依据的营业性质的利润。 一、出租人若是想要将房屋进行拍卖的话,那么需要在拍卖的前5天,通知承租者,若是承租者未参与拍卖的话,则失去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以下的几种情况,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不被法律所支持: 1、如果房屋在出售时,购买房屋的是属于房屋的共有人,那么承租者是不想有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不是将房屋出卖给外人,而是卖给自己的近亲,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等等,承租者的优先购买权都是不存在的。 3、出租人虽然是进行拍卖,拍卖的对象是对所有人,但是在拍卖举行的前15天,有通知承租者,不过承租者表示不买或者未有明确买或不买的,后期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4、如果购买房屋的第三个人是属于善意的,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承租者不具备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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