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什么 |
释义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预防措施 (1)设置信号报警。在生产过程中,当出现失常情况时,为了能够警告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险隐患,以防蔓延扩大,可安装能够发出声、光或颜色等信号的报警装置,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 (2)安装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只能提醒人们火灾事故正在形成或发生,但不能自动排除故障。因此,应当设置在形成火灾危险状态时能自动消除火险的保险装置,如管道中安装的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爆破片、保险丝等。 (3)采取安全连锁。安全连锁就是利用机械和电气控制依次接通各个仪器及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设置阻火设备。阻火设备是一种防止外部火焰窜人有着火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设备和管道间扩散的一种安全装置。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及时有效地灭火,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防火墙等。 (5)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在有爆炸危险的压力设备和化学反应设备上安设防爆泄压设施,可有效防止建筑、设备容器的爆炸,减少爆炸造成的损失,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 (6)布置分区隔离。在总体设计时,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石化企业应布置在邻近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设置灭火设施。 (8)生产调度中心设置消防通信设施。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变态废弃时,要及时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上的,应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确良在指定的地点采用指定的方法销毁;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下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监护下,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销毁,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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