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申报方式: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打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