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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欠条怎么处理
释义
    财产权利文书、证件系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丧失此证据就丧失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盗窃借据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借据”“欠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它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它本着并不是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及可能是永久性利益,也可能是一种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权利之类的含有积极增加财产意义的利益,消极利益是指免除债务之类的不消极减少财产而产生的利益。我国虽未对财产性利益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纳入盗窃的对象。一是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那些以盗窃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取借据并加以销毁、隐匿企图赖债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产生的违法性行为有些很难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甚至很多情况下比诈骗行为恢复原状更难,因为诈骗行为往往多出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行为的环节,会留下有关案情的“蛛丝马迹”,证据的获取有时反而更加容易。而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借据”“欠条”作为被害人实现债权的唯一证据时。二是仅运用民事手段处理这类案件有时难以取得满意效果。借据、欠条只是债权凭证,作为一种文书,它本身作为一种有形物的价值并不大,它只是代表债券这样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和债务人的业务往来、订单等间接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实现债权,那么被害人的维权还可以救济,但如果这张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那么债权人丧失借据、欠条就意味着财产受到损失债权人也无法通过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必须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的,刑法就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三是应将财物犯罪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我国关于财产罪的刑法立法条文都仅使用了“财物”一词进行表述。财物到底包不包括财产性利益,法律未予以明确。但笔者认为:利益仍应该在财物的范围之内,将“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正如受贿中的”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一样可以为人们接受。另外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刑法类罪的也将其化为侵犯财产犯罪,而不是侵犯财物罪,这也说明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护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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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