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门诊医疗费用:购买了儿童医疗保险后,可以报销被保险人因普通疾病或者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大病”主要包括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等。 2、特药费用:若被保险儿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规定发生的特效药费用,可申请儿童医疗保险报销。 3、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儿童因疾病需要急诊抢救并入院治疗的,如果所诊治医院为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所在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