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处理原来承担的房贷? |
释义 | 婚前购房离婚,房屋按揭期间的处理原则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购房并按揭贷款的房屋仍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返还配偶清偿部分。若婚前购房存在共同出资证据,仍属个人财产但需返还出资部分。若双方均认可购房为共同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比例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时协议或法院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了房屋处于按揭期的,房贷是由与银行签订房贷合同的一方偿还的,等到贷款还清后,再处理房屋。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婚前购房离婚房屋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离婚时,按揭期的房屋应由签订房贷合同的一方偿还,待贷款还清后再处理。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馈赠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终止。解除抵押权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婚前购房离婚时,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未归还债务为个人债务。有证据证明婚前共同出资的,仍为个人财产,但应返还配偶一方出资部分。若证明共同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由协议或法院决定清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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