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责任或者支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2条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原告的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能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先受理;受理后,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同样第23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