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缺乏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 (2)保密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使得本属商业秘密的信息有可能得以公开,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笔者在评定高级工程师时就撰写了一篇《碗形塞固持厌氧胶的研制及应用》,该文就阐明了中国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现使用的解放6110A 1、6110—— 2、6001——2B发动机缸盖上碗形塞所需的厌氧胶的开发研制过程及配方。在实行职称评定的时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要求员工具备一定学历的同时,还要求员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至少一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3万字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专著",上述制度中所规定的允许公开的信息基本上具备商业秘密中的并不为公众所周知、其泄漏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却可能因被企业内掌握该项信息的员工依企业上述规定公开而失去"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的特性,因而失去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机会,从而使企业有可能丧失本应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3)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不具体,保密措施无法落实到位。 企业虽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由于规章制度的冲突,使得我们很难对具体的信息予以认定,这样就使得保护措施易流于形式。 (4)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重科研开发,轻商业秘密的保护。 大部分企业充分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深切含义,重视并全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但缺乏对商业秘密保护。例如产品配方及设计图纸通常保存在科研科、技术科。经营信息保存在经营部及财务部。这种管理体制下如科研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流动,都有可能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如果三方人员结合起来成立同类企业,将给原有企业造成严重的侵害。 (5)保密范围过于狭窄。 (4) 企业在划定商业秘密范围时,不仅要包括企业自身在生产、科研、设计、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所取得的技术改进、技术革新、科研等成果,还应包括与第三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企业往往对于第三方商业秘密没有规定保护要求或忽略了对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可能使得企业因泄漏第三方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