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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合同50年
释义
    一、集体建设用地合同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集体建设土地租赁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最多可签订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这个合同的后30年租期是无效的。如果你想无效变有效可以等到20年的合同到期,可以再续约。《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但是期满可续订,续订后的合同期限最长是20年。《民法典》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的合同当然要适用民法典。另外,国有土地的租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为相对于作为普通法民法典,特别法优先适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的法律风险很大,往往是无效合同。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8.4亿亩,人均1.4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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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