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