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
释义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风险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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