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实践中,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都是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主动收集并查证属实的。这不仅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职权,也是他们的责任。讯问被告人不能强迫他自供。但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拒绝陈述、沉默的权利。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证据不足时,可要求他补充,如提不出足够证据,有权驳回自诉。如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法庭在当事人提证的基础上,对争执事实不清时,应主动在庭内外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不能消极地依靠双方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