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能全面审核承包商、分包商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有关资质、上岗资格。2、对施工方案的审批流于形式。3、未能及时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或验收流于形式。4、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监理不到位。5、未能准确发现作业现场的诸多安全隐患。6、对安全隐患的跟踪整改不力。7、旁站监理不到位。8、未能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的计划使用。9、监理文件中的安全内容缺乏,没有针对性。10、安全监理缺乏记录或记录不全。11、瞒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时未能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