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如果你采取偷录方式取得证据,这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这样获取的证据是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会被采纳。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剪辑、截取后的视听资料多被认为是无效证据,即使截取的初衷是整体文件过长也一样,因此提醒大家尽量不要录制过长的内容。录制的内容中,要有时间、地点、双方身份等要素,沟通过程中对双方谈论的内容有明确确认表示,以便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能够发挥应有效力。实践中很多人电话录音之后,拷贝到电脑上或者发送给律师后,就把自己手机上的原件删了。注意:拷贝到电脑或者刻到光盘的电话录音不是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公证费用并不高)因此,实践中可以事先联系好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