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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委托书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1、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
    2、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曾登记结婚,由户籍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后未再婚,提供离婚证明以及户籍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之日至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委托书草稿及电子稿。
    6、购买一手房需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及定金收据;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所购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及定金收据。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一、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公证需要材料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应递交的材料是什么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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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