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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非法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处理
释义
    非法同居行为的处理:离婚后未再婚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时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判决解除;解除非法同居时需妥善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收入和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处理;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应适当照顾或给予经济帮助;死亡时可根据相互扶助情况处理继承财产;违法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民事制裁。
    法律分析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结语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出适当的决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并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妥善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同时赠与和索要的财物需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按共同处理。在解除非法同居时,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应适当照顾或给予经济帮助。对于一方死亡后继承财产的情况,应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况,应依法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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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