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这里我们探求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犯罪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作用力,即主体的行为,就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另文论证)。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针对的对象。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其是由于义务行为产生的,这个义务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应当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的属概念,因此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个应当的社会关系,这表现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必须保护和必须履行的内涵。既包括国家的义务,也包括犯罪人的义务;既包括犯罪人人权所演化出来的,其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待遇,也包括国家权力所演化出来的,一部分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1、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外延是事实、主体、内容和客体四个个概念集合。因此,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论是为了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系统特征,是系统论的角度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结构。 2、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是成立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的条件因素。因此,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论是逻辑论,它是通过假言判断,确定要素与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必要性关系。 3、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都是法律具体规定的。这一点虽然没有在定义上体现出来,但是因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的外延都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刑事法律关系要素本身,也具有法律规定性这一特征。 4、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规范是指犯罪行为人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根据刑法规定产生的。没有刑法的规定,便没有刑事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便不可以予以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行约定。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刑法予以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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