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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提前履行合同吗?
释义
    一般当事人在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履行合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一、共同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共同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有追偿权,无约定的,没有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看出,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担保人之间有追偿,然后担保合同是自愿签订的,那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追偿权的,那么在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有追偿权。
    二、各种债务还不过来了怎么办
    各种债务太多还不过来的情况下,建议债务人做好还款计划慢慢清偿,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并承诺还款。在利息负担过重的债务,可以协商先部分履行债务,减轻债务利息的支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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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