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上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办理依据 |
| 释义 | 一、上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执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二、上海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形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议(专家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 4、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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