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 社保缴费基数 是根据《关于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显示,基数说明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一、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 5.58元,个人24 6.56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 2.42元,个人184 9.44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5、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缴费比例:业主19%,雇工8%; 二、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 2.4元,个人9 5.48元;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 1.8元,个人46 5.36元;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0%,雇工2%3元; 三、失业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 4.944元,个人4 6.236元;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2%;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雇工0.2%。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 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