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
释义 | 一、养老保险 个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 相关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二、医疗保险 个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 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9% 相关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订)》(2001年4月4日起施行。) 第十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个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0.5% 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1.5% 相关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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