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是不被允许执行的 |
释义 |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9)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一、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要签字署名和手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签字和盖章都要体现在申请书上。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采用黑色钢笔或者水笔书写,使用A4纸打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携带复印件。 2、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申请,委托人携带授权书,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律师,还有律师事务书和律师本身的职业证明资格证。有的申请还有提交被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 3、生效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应该要求仲裁机构提供证明生效的文件或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收到的回执文件。如果是行政机构的法律文件,应该加上申请人签收的回执信和举证材料。 4、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有了财产担保关系,还要提供财产担保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列出担保的财产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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