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于注销清算的公司,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之规定,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风险提示: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出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