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一名超市员工,请问超市出现过期商品是员工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吗 |
释义 | 超市应承担过期商品索赔责任,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超市应先赔款给顾客并记录为损失。若超市直接向员工讨钱,违反会计法、劳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员工责任难以确定,涉及多个部门和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责任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高额罚金不会让员工独自承担,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会计法违规行为可处罚款,相关人员可受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由于商品过期客人索赔,这笔赔款应当由超市承担,员工只有在打错价或者拿错货的情况下承担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若非赔不可的话超市(经营主体或法人)应先拿出现金给顾客,顾客写下收条,超市并收回发票和顾客写下的收条;然后会计作帐要用红笔计入“损失”一项(纸张和电子记录都要有)。若超市跳过这一步直接向员工讨钱,属于违反《会计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员工个人不是法人,也不是经营主体)。至于员工要承担多少责任,这个很难讲,理货员、商品进销信息部门、收货部门、防损部门、管理层直到法人代表,甚至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都有法律连带责任的可能,具体要细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反正,若罚金高昂,绝不可能让某个员工独自承担,因为这违反《民法通则》第59条(显失公平。且会造成更大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超市应承担商品过期导致的索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应先向顾客支付赔款,并记录在损失一项。如果超市直接向员工追讨赔款,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员工的责任难以确定,涉及多个部门和管理层,甚至可能涉及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连带责任,具体需要进一步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罚金不应由单个员工承担,以确保公平性和避免进一步矛盾和纠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和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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