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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有分类吗
释义
    保管合同有分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义务是什么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二)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三)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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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