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街道办事处是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设区的市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这级机构作为政权机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行政主体地位,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了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应当以街道办事处的本体机构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