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
释义 | 一、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三种情况都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行政回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四、行政诉讼都公开审理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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