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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回避的条件限制是哪些
释义
    1、回避不能崩溃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这一限制意味着行政回避不能使行政机关系统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之原则。因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其实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
    2、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是一项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可能是:
    (1)事先知道回避情况存在,事后因不满成果而提出回避申请。这种情况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权。因为,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进行,当事人有任务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抵制无效程序的开端。知道回避情况的存在而不提出异议,只能阐明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法律不能使人出于不良动机而获利。
    (2)回避情况事后才知道,当事人因此而提出回避申请。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告诉回避申请权的,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接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诉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回避申请的权利。
    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下做出的行政行动的效率。回避本身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可能作偏私的决定,因此,这并不意味着存有偏私情况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决定必定不公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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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