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机关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一、法定回避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上述各项回避情形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在诉讼中,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二、申请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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