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租房房租逾期6个月以上会被退。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