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所谓刑事速裁程序,即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 的 盗窃 、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送达。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