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程序辩护之意义 |
释义 | 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责和作用,我们都知道,是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处理结果而辩。一般而言,无罪、罪轻的处理的确是一种实体处理,似乎与程序辩护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这也正是导致忽视刑事程序辩护的根源所在。而实则不然,刑事程序辩护的确有其实际效果和重要意义,刑事程序辩护不仅有其独立的价值,而且同样能够达成被告人无罪、罪轻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处理结果。 刑事程序辩护有其独立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程序公正、程序本身有其独立于实体的基本价值,程序辩护也同样有其独立价值。程序辩护的独立价值同样也有实务依据,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只要请得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也都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还不是正式的辩护,更谈不上是实体辩护(真正的实体辩护往往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程序辩护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和作用,刑事诉讼法修订为什么要规定律师提前介入呢?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律师呢?足以说明,程序辩护是完全有其独立于实体辩护的自身价值。 刑事程序辩护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辩护的确有其功能和作用,通过程序辩护能够获得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处理结果。程序决定实体、或者说程序决定结果,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一种程序的改变或者是一种程序的决定就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我们在下文中所探讨的几个主要的程序辩护环节,都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能起到重要作用的。比如,取保候审,这样一种强制措施的改变,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能够在之后的审判中被判处缓刑。再如,管辖变更,案件的不当管辖得以变更纠正,由适当的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获得公正的处理。还有,是不起诉,这样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方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处理结果。从以上这些程序性决定所具有的实质效果,就能够看出程序辩护完全能够取得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处理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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