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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解读
释义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检举控告规则是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以及相关规则进行规定,包括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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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