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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要求怎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释义
    【法律分析】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使用编制资源。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法律依据】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第九条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第十条 引进我市“高精尖缺”重点人才、纳入全市紧缺人才目录的急需人才及新兴、高新产业特需人才,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应当由引进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体育特殊专业人才,由引进部门向市公安局申请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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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