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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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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36:07